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消債清,72,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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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張家豪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72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4 人×10份=1,720 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之?若非,請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確實填寫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若有其他收入,請據實陳報。聲請人若入不敷出,如何支應?
五、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六、聲請人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七、請說明前置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八、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九、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一、聲請人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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