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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呂豐結
代 理 人 吳仁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10份×51元=510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仍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房屋?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同住於該屋?若有,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聲請人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7年度、108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1聲請人前陳報目前需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2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107年1月21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7年1月21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109年1月20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7年1月21日起至109年1月20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聲請人於上開期間內有失業之情事,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為何。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若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十、請就聲請人陳報之「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7年1月21日起至109年1月20日期間內之必要生活支出情形」,請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並請釋明上開期間內支出8萬元至10萬元醫療費用之必要性。
十一、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清算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
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
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
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
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
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聲請人配偶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
)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
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
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
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
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
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迄今,即自107年1月2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
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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