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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呂豐結
代 理 人 吳仁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關於「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10份×51元=51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10份×51元=51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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