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張艶紅
代 理 人 謝佳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鄔琬誼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57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7 人×51元×10份=3,570 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
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6 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另請提出聲請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連帶債務部分)。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
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及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總額」;
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受扶養人宋唯晟已成年,且106 年度及107 年度均有所得,已有謀生能力,為何需受聲請人扶養之情形?
七、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何?並請提出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另聲請人是否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若有,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聲請人106 、107 年度綜所稅清單資料中係各為聲請人何收入?另前開收入應列為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程序前2 年之收入,請「重新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又聲請人陳報每月有「還款」之必要支出。
經核非消債條例規定之必要支出項目,請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另請說明「蔡文」是否為聲請人民間債權人?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請聲請人除華南商業銀行、台灣銀行、中華郵政之金融機構帳戶外,是否有其他金融機構帳戶?如有,請提供其最
近2 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十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
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
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十六、請檢附本案代理人之委任狀。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