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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盧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黃國威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9 年3 月30日業已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無續行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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