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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吳秀英
相 對 人 吳文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文國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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