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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路樹倩
相 對 人 路樹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路樹倩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路樹信(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戶籍雖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惟相對人自13歲起就住在財團法人天主教華光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由根山居(地址:新竹縣關西鎮錦山21-8號),且無變更住所或回戶籍址之打算等情,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顯見相對人無以戶籍址為其住所之意,難認相對人之戶籍址為其住所地,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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