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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嘉源
相 對 人 許哲嘉
以上當事人間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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