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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黃秋輝
相 對 人 陳敬洲
陳佳綿
陳寬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特定標的物之執行程序有聲請或聲明異議,係以該標的物之拍賣程序終結,其執行程序即告終結,如執行標的物為不動產者,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時,拍賣程序即終結,執行程序縱有瑕疵,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法院亦無權撤銷已終結之執行程序。
本件聲請人稱其已就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59913 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該共有物為聲請人所有,而聲請裁定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惟該共有物業已拍定,且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故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59913 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拍賣程序既已經終結,自無從再予撤銷。
從而,聲請人提起該第三人異議之訴欲排除該共有物之拍賣執行程序顯已無法達成,自無停止該執行程序之必要。
是本件停止執行程序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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