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聲,88,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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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朱柏年
相 對 人 姜昱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65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六五號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五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聽力不好,重新聆聽兩位證人陳述事項,聲請調閱108 年度簡上字第265 號民國109 年3 月5日庭期之法庭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65 號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之被上訴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其已敘明其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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