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141,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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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謝一華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 萬8,2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4,45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3,959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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