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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葉于慈
相 對 人 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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