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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柳博瀚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5,3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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