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314,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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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陳冠廷
被 告 張君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6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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