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326,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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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B男 (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B男之父 (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
B男之母 (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7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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