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366,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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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林溪祥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汪士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溪圳等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據,是應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陸拾柒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叁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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