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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9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被 告 吳國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原告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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