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0號
109年度救字第60號
原 告 黃沈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被 告 陳奕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109年度板調字第2號卷第59頁),位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原告之訴併同訴訟救助之聲請,均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 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