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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2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隆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洪**」、「趙**」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繼承人「陳**」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繼承系統表。
三、新北市五股區觀音東段72、79、287、288、392、395、466、468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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