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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3號
原 告 黃政國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
被 告 吳仁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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