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王麗香
訴訟代理人 楊鈺筠
被 上訴人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鐘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萬5,478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67.8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萬6,500元+本院認定之5年損害賠償數額37萬7,953元=692萬5,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