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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射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王森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王森(男、民國前2年1月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森(男、民國前2年1月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104年10月2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156條規定,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有板橋戶政108年12月31日新北板戶字第1084956244號函暨函附之失蹤人初設籍迄今之戶籍資料、板橋分局104年10月22日新北警板治字第1043326390號函暨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104年7月28日移署資處博字第1040090196號函、戶政資訊系統全民健保資料查詢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04年9月14日新北處字第1040012841號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104年9月8日新北殯館字第1043476945號函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4年9月1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431242600號函各1份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王森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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