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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陶陳雪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陶雲嵩死亡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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