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執,110,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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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洪世城
相 對 人 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所處理聲請人洪世城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洪世城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零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洪世城與相對人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09年6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33,003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9年6月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公司同意給付勞方洪世城433,003元。

分10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洪世城原領薪資帳戶內。

第1期109年6月12日給付46,003元,第2期至第10期於109年7月10日至110年3月10日止,每月10日給付43,000元。

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

又本件調解方案關於給付433,003元部分,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並未依系爭調解成立之內容履行其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附卷為證,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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