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執,168,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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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陳男瑋
謝明沖
王孝坤
花常智
張家齊
高志華
張勝富
郭誼宸
莊善智
柯乃誠
于妤棠

陳弘洲

陳祐宏
楊佳芬
王憶瑄
林翠薇
胡林興
吳宜庭
洪士喆
賴立勳
郭至庭

葉立中
蕭秀卿
謝羽翔
陳駿逸
龍傑
相 對 人 吃夠夠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趙起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所處理聲請人王孝坤等二十六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王孝坤等二十六人如附表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孝坤等26人與相對人吃夠夠企業社間薪資爭議,於民國109年7月3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等26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於109年7月3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應給勞方下列之金額(皆為新臺幣),並於109年8月4日(星期二)由勞方親至資方領取(新北巿中和區錦和路186號2樓):(1)至(26)(詳如附表)。」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

又本件調解結果關於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部分,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並未依系爭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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