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執,173,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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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林明昆
相 對 人 宇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9 年7 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等新台幣(下同)217,741 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8月10日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於聲請狀之調解日期109 年7月28日應屬誤寫),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2.有關建議方案之金額217,741 元整,資方應於109 年8 月17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17,741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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