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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井
被 告 徐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51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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