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補,186,2020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寶貝世界語文珠算電腦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被 告 薛家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撤銷新北市勞工局107 年1 月26日第66626 號調解書,該調解書結果為雙方同意勞退新制年資損失(125 個月)部分(240,000 元)依照資方所提主張辦理(自107 年2 月28日前將勞方自96年8 月1 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年資10年5 個月)之退休金匯入其退休專戶),則原告請求撤銷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