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補,196,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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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尤碧年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435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5,85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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