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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邱廣美
被 告 台灣虎鐵麵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間正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支架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含支架費5,900元、交通費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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