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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劭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其加班費新台幣(下同)貳萬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其加班費貳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其請求屬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故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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