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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詹俊吉即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茲因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由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前段、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陳報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惟因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稅捐31,897元未繳納,經本院以109 年6 月4 日新北院賢民事109 司司字第34號函不准予備查一情,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 年3 月23日函文附於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34號案卷內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司司字第34號全卷核閱無誤。
既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尚未完結,是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該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因與法律規定不合,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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