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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趙中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雖已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
查聲請人聲請解散之宏冠國際物業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4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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