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060,2020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蘇永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零貳佰陸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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