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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22號
債 權 人 遠雄大學哈佛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秋生
債 務 人 張詠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利息數額及各期管理費所請求利息之起算日期。( 各期管理費僅得自各期逾期繳納日後始得請求,不得均提前自108年8月開始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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