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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5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蘇秀瑩
債 務 人 邱登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玖佰玖拾元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98年7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
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十五萬元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
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依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80期,利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債權(一)信用貸款113,580元(占協商債權0.7921)、債權(二) 現金卡29,803元(占協商債權0.2079) ,總債權金額為143,383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30期與喘息期4期後即未依約履行,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登材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70990 │ │3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邱登材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8633 │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098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20% │
│ │ │ │3月10日起 │8月31日起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登材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990 │ │4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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