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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高麗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高麗恩於89年1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 年1 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12,987 元未為清償( 手續費8,725 元、消費款21,374元、預借現金12,666 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66,531元、已到期之利息3,391 元整及違約金300 元)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0,571 元自109 年3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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