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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芝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芝羽即張繡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106374558,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7日止累計9,045元正未給付,其中2,887元為消費款;
6,158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5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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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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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芝羽即張│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887元│繡春 │3月28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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