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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潘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虹於民國106年1月1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38130 元。
( 二) 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10 元。
(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 年12月24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8130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 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12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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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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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潘虹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38130 │ │2月24日起 │ │二十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年利│
│ │ │ │ │ │率6.49%計收遲 │
│ │ │ │ │ │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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