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劉玲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捌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元自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壹仟壹佰玖拾玖元自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二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貳仟捌佰元自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陸佰壹拾柒元自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