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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法定代理人 李侑如
債 務 人 賴允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萬零捌佰陸拾伍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賴允承於105年05月19 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借期至110年05月19 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96 %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9年01月19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6 %,計息利率為7.02%)。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
(二)緣相對人賴允承於106年08月31 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111年08月31 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96 %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9年01月3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6 %,計息利率為7.02%)。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01月19 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00,865 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四)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二份、放款往來明細二份、利率調整變動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允承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8.424% │
│ │120737│ │1月19日起 │9月1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7.02% │
│ │ │ │9月19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賴允承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8.424% │
│ │280128│ │1月31日起 │9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7.02% │
│ │ │ │9月3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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