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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江仁湧
債 務 人 何俊翰
債 務 人 何志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何俊翰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何志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98,594 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何俊翰於108年11月03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98,594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何志堅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志堅、何│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 │
│ │298594│俊翰 │0月03日起 │3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志堅、何│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0.115% │
│ │298594│俊翰 │1月04日起 │3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215% │
│ │ │ │3月10日起 │5月03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0% │
│ │ │ │5月04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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