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5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賴錦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玖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於94年1 月18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 整,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於 97年1 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 計付,遲延 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之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10月17日,餘 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 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