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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1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莊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計算方式: 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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