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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振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洪振峰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31日止累計304,615 元未給付,其中295,365 元為本金;
8,857 元為利息;
3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振峰於民國108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31日止累計92,171元未給付,其中88,064元為本金;
3,714 元為利息;
3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洪振峰於民國107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31日止累計38,627元正未給付,其中37,397元為本金;
1,23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洪振峰於民國108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31日止累計89,560元未給付,其中85,610元為本金;
3,557 元為利息;
3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4) 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洪振峰於民國108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31日止累計97,529元未給付,其中92,885元為本金;
4,251 元為利息;
3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5) 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洪振峰於民國107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31日止累計40,962元未給付,其中40,866元為本金;
96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6)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振峰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6% │
│ │295365│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洪振峰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88064 │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洪振峰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37397 │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洪振峰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85610 │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洪振峰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92885 │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洪振峰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40866 │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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