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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陳柏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壹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2153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36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W021539。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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