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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5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周嬡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叁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叁佰肆拾壹萬零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萬壹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壹仟零捌拾肆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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