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孝先
債 務 人 象形設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清算 人 蘇庚生
債 務 人 蘇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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