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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78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曹恒瑀
債 務 人 徐聖冀
一、債務人曹恒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零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依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三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曹恒瑀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徐聖冀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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