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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1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鄭帆稜(原名:鄭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債務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債權人之債權額為80852 元,惟於立約後即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查債權人尚有80852 元未獲清償,遂依協議書第3條回復原契約請求,原契約為二筆債權,分別為現金卡、信用卡,其中信用卡欠款32096 元已取得執行名義在案,故於本案不再重複請求,現金卡欠款事實詳列如下。
2.債務人於93年5 月7 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債權人款項計有48756 元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
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可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1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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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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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靜怡 │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8756 │ │起 │ │ │
│ │元 │ ├──────┼──────┼───────┤
│ │ │ │95年10月10日│104年8月31日│年息20% │
│ │ │ │起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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